制度规范

武汉理工大学智能运行与评估处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7-22信息来源:智能运行与评估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智能运行与评估处(以下简称“评估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部门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工作提供服务,根据《武汉理工大学档案管理办法》(校办字〔2012〕17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评估处在职责范围内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评估处档案是部门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信息资源。为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档案的开发和利用,评估处档案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四条 将档案工作纳入评估处内部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人员职责

第五条 评估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的管理和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实行“处长领导,专人负责,科室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处领导负责评估处档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 贯彻执行国家、学校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评估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 将档案工作纳入评估处整体发展规划,推进评估处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三) 指导评估处档案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综合科科长是评估处档案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主要职责为:

(一) 拟制、修订评估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评估处各类档案的存档、管理、查阅和培训工作。

(二) 负责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相关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三) 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四) 组织实施评估处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

(五) 开展评估处档案的开放和利用等。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科室的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为:

(一) 负责实施本科室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二) 负责本科室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 条件保障

第九条 档案管理所需经费由评估处公共经费支出,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支出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档案存放装具等。

第十条 评估处设置专用柜用于存放业务相关档案,对有存放涉密档案需求的按涉密档案存档要求配备保险柜。对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需求的配备移动硬盘等。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评估处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归档材料的范围主要为:

(一) 行政综合类: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质量评估的文件、批示、通知、纪要等,评估处年度计划、总结、考核、会议记录纪要及报告、请示等;

(二)党务工作类: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党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纪要等,评估处关于党务工作的规定、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纪要及报告、请示等;

(三)评估、质量报告类:主要包括学校的二级目标责任制考核、质量评估报告的文件、指示、通知、纪要以及文字资料等。

第十二条 各科室对需提交学校档案馆存档的材料,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和时限,提交评估处综合科报档案馆存档,原则上每年度归档1次。其他由各科室存档的材料,需及时进行存档,原则上在每项工作结束后2周内完成。

第十三条 评估处各类档案资料为部门公共资源,供处内或校内有关部门查阅,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四条 对涉及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学校保密规定执行管理,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拷贝、公开、销毁有关档案资料。涉密档案材料的使用,严格按国家和学校的涉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