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智能运行与评估处(以下简称“评估处”)公文处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公文处理办法》(校党办字[2017]1号)和《武汉理工大学电子公文处理细则》(校党办字[201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二章 公文拟制
第四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五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 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 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 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时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 分管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处长进行审核把关。
第六条 公文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其他有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收回;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评估处相关科室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提交公文文稿至相关校领导签发。
第三章 公文办理
第八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九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 签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通知收取的公文由综合科统一签收,并提交处长阅示后分发相关科室。
(二) 登记。经处长阅示后,综合科应对收文的主要信息和转办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三) 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单位办理,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 承办。阅知性、批办性公文,处长批示后由综合科分送相关科室承办;需要评估处其他科室协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理科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各科室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 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 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科室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由综合科负责催办。
(七) 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 拟制。各科室负责有关公文的拟制。
(二) 初审。各科室拟制的公文应由分管处领导初审。
(三) 签批。处长根据处务会意见对评估处发出的公文审核后签批,由综合科负责转办。
(四) 复核。经学校党政办公室提请校领导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由评估处拟文科室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五) 核发。根据学校党政办公室的要求进行发布或分发。
第十一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学校和评估处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科负责评估处公文的统一管理,各科室积极配合。涉密公文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当主动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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