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智能运行与评估处(以下简称“评估处”)资产的规范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主要是指评估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资产,尤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非易耗品(其中家具类不论价值均属于固定资产)。
第三条 评估处的固定资产主要为设备和家具等具有耐久性、价值较高的公共财物。
第四条 评估处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条 评估处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章 资产采购
第六条 资产的购置必须提出申请,由处长批准,统一采购。购置价值超过20000元的资产,应按照评估处“三重一大”事项经处务会审议通过,方可采购。
第七条 申请计划应力求节约。
第八条 新购买的资产或物品,经验收清点后,须经手人、验证人及资产管理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评估处资产由综合科对资产进行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各科室负责人为资产负责人。对于公用资产,各科室有计划借用并及时登记,归还时注销,保管员要认物不认人,借物签字不漏记。资产管理员要定期检查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解决。
第四章 资产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 每项资产明确一名责任人负责日常维护和保管。资产责任人应爱护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各科室内部定期开展资产检查,凡人为损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其实际情况折旧或按原价赔偿;凡因失盗损失的,视其责任大小情况,经处务会决策后作价赔偿或报销处理。每年评估处定期开展资产普查。
第五章 资产报损
第十一条 严格资产报损制度。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根据资产的使用情况、年限,确需报损的,按物品的名称、数量、金额列表统计,由资产使用人填写报损单,提出申请,处长审核同意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当报损资产价值较大时,须经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调离本单位(退休)的工作人员,应将保管的所有公物进行清查,填制资产移交清单,移交综合科后方可办理调离(退休)手续。特殊情况下,如调离本单位需要带走资产的,应报处领导同意,办理跨部门调拨手续。
第十三条 资产的放置地点发生变动时,应对资产进行清查,并报综合科登记方可进行变动。
第十四条 评估处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如国家和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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